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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刘红英与闫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英,闫建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03号原告刘红英。被告闫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英与被告闫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建峰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红英自愿撤回对被告闫建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英撤回对被告闫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刘红英负担。审判员  张耀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