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刘红英与闫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英,闫建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03号原告刘红英。被告闫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英与被告闫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英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建峰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红英自愿撤回对被告闫建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英撤回对被告闫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刘红英负担。审判员 张耀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