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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6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桂荣与张满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6722号原告刘桂荣,女,1944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清华(原告之女),1972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旭,北京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满立,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原告刘桂荣与被告张满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桂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清华、王旭与被告张满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桂荣诉称:我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06年许被告擅自在我房后栽种杨树,致使我房屋随时有遭到砸毁的风险。被告化粪池也距离我房屋过近,影响我正常生活。2014年5月,被告又在我房后建起围墙,导致雨水无法排除,我房屋被浸泡。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我在房后2米多的空地打散水被告不得阻止。2.被告清除其厕所以南所有杂物。3.被告清除我家房后6米内的树木。4.被告拆除其化粪池及化粪池上的小棚子。5.被告将其最北面的围墙全部拆除。被告张满立辩称:我的树枝堆在我自己的承包地范围内,离原告家有4、5米距离,树也种在我的承包地范围内,距离原告最近的也有3米左右距离,故不同意清除。我的化粪池离原告家有1.5米左右距离,化粪池上面有盖,并建有小棚子,对原告无影响。围墙也是建在我承包地范围内,原告要拆除的围墙离原告家20多米,且围墙上留有排水孔,不影响原告排水。此外原告家翻建房屋,侵占了公共用地,原告家根本就没有留滴水,现其主张要建滴水的地方是在我承包地范���内,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此案虽系排除妨害纠纷,但原告要求被告清除杂物、树木,拆除化粪池、小棚子、围墙,并不得阻止其修建散水,其实质均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及承包地使用权界限问题。原告认为其房后部分面积在其宅基地范围内,被告认为在其承包地范围内,现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承包地使用权证明文件以明确其界限,在此情形下,被告的相关建筑物、杂物、树木是否侵害原告无法核实,原告是否有权修建散水无法确认,故在有关部门未就争议界限进行确权的前提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宜径行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桂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春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