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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某、施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施某,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刑初字第000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个体经营户。曾因赌博,于2014年10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卫东,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施某,农民。曾因赌博,于2014年10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谈某,营业员。曾因赌博,于2014年10月3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4)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卫东、被告人施某、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于2014年10月15日至16日期间,至启东市汇龙镇南苑新村、明珠新村等居民家中,以扑克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3次,每场参赌人员十余人不等,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均系赌场开设者,共同负责召集赌客、寻找场地和抽头渔利。分述如下:1.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于2014年10月15日下午,在启东市汇龙镇南苑新村5号楼303室内以扑克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吴某、高健等人参与赌博,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元。2.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于2014年10月16日下午,在启东市汇龙镇明珠苑19号楼206室内以扑克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吴某、高健等十余人参与赌博,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元。3.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于2014年10月16日晚,在启东市汇龙镇明珠新村36号楼302室内以扑克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黄某、吴某等十余人参与赌博。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抽头渔利人民币3900元、港币3500元。当晚2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查获赌资人民币79000元、港币43500元、扑克牌5副。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黄某、吴某、毛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工作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查证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三被告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施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一千二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未缴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施某、谈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随案移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900元、港币3500元,一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 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凤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