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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黄民初字第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江苏省邮政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鸿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鸿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邮政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鸿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黄民初字第0289号原告江苏省邮政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县前东街188号。负责人莫志坚,江苏省邮政公司无锡分公司局长。委托代理人滕华,江苏正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鸿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苏锡路2-1。法定代表人曹克波,无锡鸿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文庭,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石门路8号。法定代表人储小焕,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缪相伟,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邮政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无锡鸿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无锡市北塘区山北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邮政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邮政公司无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邮政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98减半收取11799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16799元,由江苏省邮政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朝昱代理审判员  葛宏锴人民陪审员  唐忻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