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南陵县萃英园中学诉郭军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陵县萃英园中学,郭军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20-1号原告:南陵县萃英园中学。被告:郭军朝。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陵县萃英园中学与被告郭军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郭军朝的财产在人民币150万元以内的银行存款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陵县萃英园中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军朝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爱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晨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