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恢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崔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恢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居民。被执行人胡某、,居民。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本院恢复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东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确认被执行人胡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崔某抚养费900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的存款并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