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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恢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崔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恢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崔某,居民。被执行人胡某、,居民。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崔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本院恢复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东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确认被执行人胡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崔某抚养费900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的存款并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兰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