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许克亮与刘俊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许克亮;刘俊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许克亮。被执行人刘俊然。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代表人陈良,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许克亮与被执行人刘俊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广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