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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阳某某,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3。被告潘某某,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阳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阳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柯增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