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阳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阳某某,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3。被告潘某某,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阳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阳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柯增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