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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17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2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向×在本市丰台区新发地桥北侧潘家庙村一废品收购点,为了获取利益,在明知系赃物的情况下仍以38000元的价格收购姚×(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61盘。经鉴定,上述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86000余元。被告人向×于2014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姚×的证言,证人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通话记录,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决定书(6盘电缆线),扣押、发还清单,物证照片,北京远东力缆线缆销售中心库存单、损失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记录,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无视国法,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3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胡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