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刑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王利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利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刑执字第99号罪犯王利强,农民。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烟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利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7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刑期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2013年4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4年12月30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2013年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该犯现有余刑1年5个月1天,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释放。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烟台监狱报请罪犯王利强减刑释放,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王利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情况相同。另查明,蓬莱市大辛店镇西沟刘家村委会出具书面材料证实罪犯王利强家庭经济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王利强的认罪悔过书,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利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利强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淑美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