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苏晓敏与龙岩市锐畅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晓敏,龙岩市锐畅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553号原告苏晓敏,居民。被告龙岩市锐畅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陵园路82号龙岩市环保局三楼。法定代表人朱海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敏与被告龙岩市锐畅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苏晓敏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苏晓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