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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陈中延保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陈中延

案由

保险纠纷,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38号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彭学俊,经理。被告陈中延。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65号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中延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8671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中延的款项18671元;二、冻结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