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小行执审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山西凯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小行执审字第38号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蔡永福,局长。委托代理人秦志刚,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山西凯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小店村二里半。法定代表人王凯伟。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并店城执罚字【2014】第WJ1403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山西凯达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缴纳罚款,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其申请执行的并店城执罚字【2014】第WJ1403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审 判 长 田 甜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于志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艺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