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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舍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县西联乡旺财保温材料厂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舍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县西联乡旺财保温材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85-1号原告:铜陵市舍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证号:68082564-6。法定代表人:舒海平,总经理。被告:铜陵县西联乡旺财保温材料厂。机构代码证号:L5816069-1。法定代表人:吴枝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铜陵市舍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县西联乡旺财保温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市舍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在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钟仓支行20000233787110300000026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铜陵县西联乡旺财保温材料厂在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钟仓支行20000×××26账户内1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忠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桂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