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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丁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吉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丁民初字第987号原告吉某。委托代理人王洪明,宜兴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委托代理人邵君,江苏太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吉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吉某负担。审判员  潘永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