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0117号原告:齐某某,女。被告:彭某某,男。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齐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