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商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胡云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胡云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吴商初字第7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110号。负责人徐敏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新登、薛芬,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云娣。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被告胡云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剑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新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云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诉称,其依被告申请,向被告发放了中银白金信用卡。被告持卡透支消费后,未依约还款。故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429849.22元、利息41231.28元(含复利)、滞纳金69359.50元(计算至2014年8月10日止),合计人民币540440元,并偿付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复利,并赔偿律师费34822元。被告胡云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被告胡云娣向原告申领中银白金信用卡,同时确认已参阅并同意中银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条款、细则。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被告非现金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原告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被告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被告应按原告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被告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规定,被告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向原告支付透支利息。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起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被告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原告免收被告非现金交易透支利息。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被告应按原告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被告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付最低还款额或未能全额还款的,被告除按照原告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被告未能按时还款,原告可采取信函、电话、上门等形式进行催收,情况严重的,可根据相关规定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由被告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后原告向被告胡云娣发放了卡号为40×××21的中银白金信用卡。被告胡云娣领取该信用卡后,刷卡进行了消费,至2014年8月10日止结欠了原告透支款、利息(含复利)、滞纳金合计人民币540440元。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3482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消费明细、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领取原告发放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依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应归还原告透支款外,还应偿付原告逾期还款的利息及滞纳金,并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律师费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放弃答辩及到庭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云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信用卡透支款、利息(含复利)、滞纳金人民币540440元(计算至2014年8月10日止),偿付从2014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复利,并赔偿律师费人民币348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