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商初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知本电子有限公司与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知本电子有限公司,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商初字第0013号原告无锡知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方八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覃建军,系公司员工。被告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开发区翠湖六路西段3719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知本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知本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无锡知本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知本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46元,减半收取98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4873元,由原告无锡知本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纯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