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孟海军与李忠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海军,李忠诚,邱凤荣,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754-8号申请执行人孟海军。被执行人李忠诚。被执行人邱凤荣。被执行人文林。本院在执行孟海军与李忠诚、邱凤荣、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的(2013)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忠诚、邱凤荣、文林华夏银行存款56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它财产。财产被查封、扣押后,限李忠诚、邱凤荣、文林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