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诉李毅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毅杰;李巧芳;李君敏;李君毅;沈丘县恒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毅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巧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君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君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丘县恒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周口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9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受害人汤某珍(194*年*月2*日出生)系本市城镇居民。汤某珍与李毅杰系夫妻关系。李巧芳、李君敏、李君毅系汤某珍与李毅杰子女。2013年5月13日14时47分许,汤某珍在本市浦东新区东靖路进浦东北路西约200米处横过东靖路机动车道时,被沈丘县恒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公司)员工刘某驾驶的该公司所有的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豫PG3968重型自卸货车撞击,致汤某珍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汤某珍与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珍颅脑交通伤,现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伤残,伤后休息至定残日前一日,同时需设置陪护及适当补充营养,自定残后仍需护理依赖及营养依赖。为此,李毅杰、李巧芳、李君敏、李君毅(以下简称李毅杰等四人)支付鉴定费2,800元。汤某珍自事发日一直住院至2014年4月1日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共计318天。为治疗汤某珍伤情,李毅杰等四人共花费医疗费200,034.11元(已扣除统筹支付部分),其中恒宇公司垫付41,875.40元。李毅杰等四人还支付了住院护工费20,106元、住院日用品费841.80元、轮椅费1,450元,及律师费10,000元。豫PG3968重型自卸货车在太保周口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豫PG3968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年检有效且事发后经检验空载时制动系统合格,故太保周口支公司以货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为由要求免除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李毅杰等四人的损失范围中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刘某事发时系履行恒宇公司职务行为的事实,确定由恒宇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审核了李毅杰等四人的损失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1、太保周口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毅杰等四人397,822.87元;2、李毅杰等四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恒宇公司34,890.32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88元,由李毅杰等四人负担302元,恒宇公司负担3,686元。太保周口支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计算受害人汤某珍医疗费时应扣除非医保部分29,681.68元;受害人在ICU病房中的护理费应扣除;按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约定,负同等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李毅杰等四人则请求维持原判。恒宇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受害人汤某珍使用非医保部分用药,系治疗活动所必须。上海恒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证实汤某珍亲属已经实际支出了护理费。恒宇公司在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同时,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太保周口支公司要求承担50%的赔付责任,缺乏合同依据。原审法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判决无误,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太保周口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7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沙茹萍代理审判员 宋 贇代理审判员 杨奇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