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柴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86号原告柴某。被告郑某。原告柴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原告柴某与被告郑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柴某要求与被告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