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行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弘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来宾、朱云峰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弘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来宾,朱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70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弘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建融花园一幢2012室。组织机构代码:56926002-6。被执行人黄来宾,男,汉汉,1972年7月31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朱云峰,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建弘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来宾、朱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弘万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047905.0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黄来宾、朱云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4年10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黄来宾与共有人曾芳春所共有坐落于永安市中山路388号1幢1601室房地产。2014年10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朱云峰所有坐落于永安市巴溪大道1369号1幢7套房地产(证号:20121852、20121853、20122378、20122377、20122380、20122376、20122375)。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永民监字第3号再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过程中,暂时屏蔽被执行人黄来宾、朱云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永泉审判员 朱荣增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毕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