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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海昌、仇雪琴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海昌,仇雪琴,唐震,张丽峰,廖晓斌,应春燕,王建华,余贞萍,黄小康,周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6号申请人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被申请人徐海昌。被申请人仇雪琴。被申请人唐震。被申请人张丽峰。被申请人廖晓斌。被申请人应春燕。被申请人王建华。被申请人余贞萍。被申请人黄小康。被申请人周小英。申请人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海昌、仇雪琴、唐震、张丽峰、廖晓斌、应春燕、王建华、余贞萍、黄小康、周小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海昌、仇雪琴、唐震、张丽峰、廖晓斌、应春燕、王建华、余贞萍、黄小康、周小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海昌、仇雪琴、唐震、张丽峰、廖晓斌、应春燕、王建华、余贞萍、黄小康、周小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春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