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即商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即墨分公司与青岛京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即墨分公司,青岛京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即商初字第1619号原告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青烟路92号。负责人董安顺,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益章,即墨段泊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京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文化路882号。法定代表人苏伟,经理。原告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即墨分公司与被告青岛京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益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青岛京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了一份聘任保安服务《合同书》,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服务费37600元、补贴费6450元,共计44050元。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4405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被告聘用原告两名保安员,服务期限为2013年6月4日至2014年6月3日止,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2600元等。原告按约安排保安人员为被告提供服务,2014年4月4日,被告安排工作人员为原告出具结算单,并终止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服务费22000元、三个月保安员安置费15600元、保安员补贴6450元,共计4405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且被告公司下落不明,原告为此支付公告费6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合同书、结算单、证明、工商登记材料等在案佐证,并经当庭审查,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履行提供保安服务,被告应当支付费用。被告欠款44050元的事实清楚,应当偿付。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京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即墨分公司服务费22000元、安置费15600元、补贴6450元,共计44050元。二、、被告青岛京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青岛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即墨分公司公告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钢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人民陪审员  金铁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梦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