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彭付祥诉被告陈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付祥,陈万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0069号原告彭付祥。被告陈万玲。原告彭付祥诉被告陈万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凯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逾期未还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现被告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诉状上被告陈万玲的地址“徐州市云龙区莲花小区30号楼1单元201室”邮寄送达诉讼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邮件以无此单位为由被退回。经询问原告,其称被告住址不详,但不能提供被告现经常居住地地址。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而原告在诉状中书写的被告地址并非其住所,且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实际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不符合民诉法规定起诉的“有明确的被告”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