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法民梅确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梅确字第9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申请人张某甲,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某与申请人张某甲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某某与申请人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2月15日经岷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张某甲当面向张某某道歉;二、张某某一次性付清欠张某甲的人民币10000元整;三、张某某不再追究张某甲任何法律责任;四、现金签协议时当面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兴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后爱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