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谢九在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九在,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0445号原告谢九在,男,1941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齐萌,北京厚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8号。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波,男,1981年5月2日出生,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薛康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九在与被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谢九在诉称:我是中粮集团公司的员工,2001年中粮集团公司为我办理了社保退休手续,中粮集团公司在我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我返聘回公司工作,我在工作期间中粮集团公司只向我发放返聘工资,未向我发放退休金、中英人寿补充保险金、企业补贴和年终奖。自2001年8月始,中粮集团公司应向我发放退休金以及企业退休职工的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但一直未发放,直到2011年6月中粮集团公司才开始向我仅发放退休金,因中粮集团公司无故扣留我2001年8月至2011年5月的退休金,故我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退休金149025.62元。中粮集团公司辩称:谢九在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我公司支付拖欠的退休金,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谢九在系我公司员工,其于2001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法律规定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为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基金发放的退休金待遇。谢九在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公司为其支付退休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经审理查明:谢九在主张其于1973年入职中粮集团公司,担任业务员,1996年被公司派往到新加坡工作,2001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之前在新加坡的应收款项没有收回来,故2001年调回公司参加追账小组。谢九在称中粮集团公司让自己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工作,自己给中粮集团公司提供劳动,中粮集团公司按月向其支付工资,一直工作到2003年、2004年左右,2011年中粮集团公司才给自己正式办理退休,但中粮集团公司一直扣发了社保支付给自己的退休金,一直到2013年才向其转账了107024.22,但剩余的退休金未支付,而是让用2001年至2011年期间提供劳动的工资抵扣。谢九在就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2、工作安排的通知及会议纪要;3、退休证;4、告知函。中粮集团公司对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及退休证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中粮集团公司主张谢九在系其公司员工,2001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其发放退休金,因谢九在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经其本人同意,公司将其个人的养老金存放在公司账户上,谢九在存放在公司账户上的退休金总额为255086.22元,由公司将此养老金按月向其发放,发放期间为2001年8月1日至2011年5月,共发放148062元,还有余额107024.22元,谢九在于2013年5月13日向公司申请将余额转账至其个人账户,公司已经转账完毕,故不存在拖欠其养老金的情况。另,中粮集团公司主张谢九在自2001年7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没有再为公司提供过任何劳动,公司也没有安排谢九在进行工作。中粮集团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2001年至2013年谢九在养老金发放记录,共计发放255086.22元;2、说明,内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请将本人社保养老金存放在公司账户的余额107024.22元人民币转至下列账户:×××,户名谢九在”,落款为谢九在,时间为2013年5月13日;3、谢九在养老金发放情况;4、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谢九在认可自己书写的说明,但表示当时是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同志写好了让自己抄下来的,自己对内容上也有误解,就写了,但随后就给公司书写了补充说明。谢九在��于公司转账的107024.22元人民币表示认可。2014年2月11日,谢九在以中粮集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中粮集团公司支付2001年7月至2011年6月拖欠的退休金共计149025.62元;2、中粮集团公司支付2001年8月至2005年8月拖欠的企业补贴96000元;3、中粮集团公司支付2006年1月至2014年1月扣留的中英人寿保险公司支付给其的保险费240000元;4、中粮集团公司支付自2001年12月至2009年12月拖欠的年终奖6400元;5、中粮集团公司支付自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拖欠的企业补贴144000元。2014年2月17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仲不字(2014)第0048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谢九在的请求不予受理,谢九在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谢九在要求中粮集团公司��付拖欠退休金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九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巍人民陪审员 杜国庆人民陪审员 孙冀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青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