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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金艳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刚,金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刚,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金艳涛,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张永刚与被执行人金艳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安白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永刚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0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艳涛于2013年3月20日部分履行3000元,尚欠25037元。经查证,被执行人金艳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安白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人张永刚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运功审判员  祝顺伟审判员  张立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