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吴晓莉与潘永平离婚纠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莉,潘永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259号原告吴晓莉。被告潘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莉与被告潘永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云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