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民三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与被告唐浩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市鹤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唐浩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三初字第13号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刘丽娥,该办公室主任。地址:湖南省怀化市城东新区金海路。组织机构代码:00663847-8被告唐浩天,男,汉族,1964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诉被告唐浩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在起诉时将原告主体全称中“卫生”二字漏写,导致原告主体错误。2015年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怀化市鹤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审 判 长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窦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