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水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光忠与被执行人汤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忠,汤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黑水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忠,男,汉族。被执行人:汤红霞,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黑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光忠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汤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汤红霞在黑水县某局有工资收入后,执行人员征得申请执行人张光忠的同意,借款从被执行人汤红霞的每月工资收入中予以扣划。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被执行人汤红霞工资收入中每月扣划1500.00元划拨至张光忠账户。划拨起止时间: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每月扣1500.00元,��划金额总计30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陈龙军代理审判员 刘 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