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刘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王X,女,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XX,女,195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XX,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XX,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XX,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王X与刘XX、王XX、王XX、王XX继承纠纷一案中,已通过强制执行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房屋过户至王X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5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海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