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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歙民一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淑红与潘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红,潘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歙民一初字第01231号原告:王淑红,女,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潘学民,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红诉被告潘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淑红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家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 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