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歙民一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淑红与潘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红,潘学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歙民一初字第01231号原告:王淑红,女,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潘学民,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红诉被告潘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淑红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家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汪 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