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张淑蓉与峨眉山市九里镇白衣村五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蓉,峨眉山市九里镇白衣村五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峨眉民初字第2164号原告:张淑蓉,女,生于1957年6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童松伟,男,生于1979年1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峨眉山市九里镇白衣村五组负责人:王晓东,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蓉与被告峨眉山市九里镇白衣村五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淑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免交。审判员 谭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