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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与吴扬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吴扬云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军邸路与未央路交汇处,机构代码:70737484-X。法定代表人刘小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祚江,男。被告吴扬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扬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董家峪水库供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小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田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