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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关×与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559号原告关×,男,1952年9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凤优,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关×与被告彭×离婚纠纷一案中,被被告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区×街×号院×号楼×门×室,申请移送到其经常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彭×的户籍所在地虽为北京市×区×区×号平房×号,但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区×街×号院×号楼×门×室,原告关×亦认可被告彭×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区×街×号院×号楼×门×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彭×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彭×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虎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