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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晓庆与被告沈阳实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庆,沈阳实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1709号原告:朱晓庆,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公主屯。委托代理人:张素萍,系沈阳市大东区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实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45号9号楼1门。法定代表人:陈嘉兴。原告朱晓庆与被告沈阳实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智宇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王景民、卢旭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晓庆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晓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晓庆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宇人民陪审员  王景民人民陪审员  卢 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