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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敖汉旗。被告崔某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责。审判员 于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那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