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7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敖汉旗。被告崔某某,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责。审判员 于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那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