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XX与申请人魏XX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XX,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陈XX,男,生于1944年12月27日,汉族,住城固县五堵镇宗湾村*组。委托代理人陈X,男,生于1978年11月8日,汉族,住城固县五堵镇宗湾村*组,系陈XX之子。申请人魏XX,男,汉族,住城固县五堵镇玉皇村*组。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陈XX与申请人魏XX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俊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XX与申请人魏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经城固县五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经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陈XX住院治疗累计花费23363元由魏XX全部承担。二、魏XX再一次性赔偿陈XX后期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三、本协议为一次性割根处理,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必须共同遵守,不得反悔。四、本协议于2015年1月14日前以现金方式履行。五、本协议一式三份,陈XX、魏XX、五堵镇人民调解委员各执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故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书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陈XX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城固县五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的城五民调(2015)001号调解协议有效。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魏XX承担。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俊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荣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