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巡路天下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与聂安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巡路天下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聂安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1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巡路天下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西里2号院9号楼3层F3A-07。法定代表人张文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振生,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安,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侃,北京市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志敏,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巡路天下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巡路天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安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商)初字第32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邢军担任审判长,法官郑慧媛、法官江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巡路天下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1月9日巡路天下公司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聂安是公司股东,应缴纳注册资金12.5万元,至今仍没有缴纳(验资时案外人于×为聂安转账垫付,其他股东转付于×)。巡路天下公司成立后,聂安担任总经理期间,并没有尽心经营,反而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巡路天下公司的财产。2014年4至6月份,在巡路天下公司进行西藏行草原行活动时,聂安私收客户报名费数万元,占为己有,巡路天下公司多次催要,聂安以种种借口,拒不退还,为此,2014年6月3日召开董事会决定,免去聂安总经理职务。聂安在被解除总经理职务后,私自改动公司网站密码和微信平台密码,致使巡路天下公司无法正常营业,又搬迁办公地址,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巡路天下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聂安补缴注册资金1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聂安在一审中答辩称:一、聂安已经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巡路天下公司与聂安之间不存在“股东出资纠纷”。根据巡路天下公司的《公司章程》,巡路天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聂安的出资义务是:出资数额12.5万元、出资时间是2013年12月23日、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载明:截至2013年12月23日,巡路天下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伍拾万元。其中,聂安实际缴纳出资额12.5万元,于2013年12月23日缴存巡路天下公司账户内。二、巡路天下公司主张聂安的出资系由公司其他股东“垫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且与事实相悖,该出资款是聂安的“技术折价款”,2013年12月9日,聂安与巡路天下其他三位股东签订《巡路天下股东认购书》,约定聂安按技术折价12.5万元占公司股份25%,另三位股东均等分担聂安的该技术折价款投入公司。综上,不同意巡路天下公司诉讼请求,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巡路天下公司系2014年1月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公司股东为聂安、张×、张文增、朱×。2013年12月9日,聂安、张×、张文增、朱×签署《巡路天下股东认购书》,约定,巡路天下公司总投资50万人民币,张文增出资166667元占公司股份25%,朱×出资166666.5元占公司股份25%,张×出资166666.5元占公司股份25%,聂安按技术投入折12.5万元占公司股份25%。巡路天下公司在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备案的《公司章程》显示: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聂安于2013年12月23日以货币形式出资12.5万元并已实际缴付。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显示:巡路天下公司系由聂安、张×、张文增、朱×四人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13年12月23日止,巡路天下公司已收到聂安、张×、张文增、朱×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50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100.00%,聂安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12.5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2.5万元,于2013年12月23日缴存巡路天下公司(筹)在北京农商银行上地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账号内。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股东逾期出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违反出资协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向公司补缴注册资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巡路天下公司在设立时,聂安已自个人账户向公司账户实际缴纳出资12.5万元,巡路天下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聂安有抽回出资等违反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故巡路天下公司主张的要求聂安补缴注册资本12.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巡路天下公司认为聂安的12.5万元出资款系另外3位股东张×、张文增、朱×为聂安垫付的主张,属张×、张文增、朱×与聂安之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该院不予审查,相关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巡路天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巡路天下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聂安已自个人账户向公司账户实际缴纳出资12.5万元”与事实不符。首先聂安没有举证证明其出资现金12.5万元,聂安在一审中答辩称其是用“技术折价款”作为出资的,聂安本人没有到银行办理过缴纳注册资本的事宜,聂安也没有说自己拿出现金12.5万元作为出资。一审判决认定既没有证据支持,又与聂安答辩陈述相互矛盾,与事实根本不相符。其次,一审判决认定“聂安已自个人账户向公司账户实际缴纳出资12.5万元”,是断章取义造成的错误结果。巡路天下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明于×代办验资,聂安没有出资,该笔款12.5万元是其他3名工资均摊的。其他3名股东是债权人,聂安是债务人。股东会决议让聂安把其他3名股东均摊的12.5万元注册资金交到巡路天下公司,巡路天下公司有权要求聂安缴纳12.5万元注册资金。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对于巡路天下公司认为聂安的12.5万元……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是错误的。其他3位股东是债权人,聂安是债务人,债权转让不用经过债务人同意。而且债权人也通知了聂安,因此是同一法律关系,巡路天下公司有权要求聂安补交注册资本。三、聂安以与巡路天下公司其他三位股东签订《巡路天下股东认购书》约定聂安按“技术折价款”12.5万元占公司股份25%,视为已履行出资义务,这一抗辩理由于法不合,不能成立。技术出资应当经过评估,而且应为可以用现金估价,没有经过评估的技术出资不符合规定。而且其所称的技术出资没有办理财产转让手续。一审庭审查明,聂安说以技术入股,但是一直没有拿出自己是什么技术入股、自己有什么技术的证据,其对巡路天下公司没有任何贡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巡路天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聂安补缴注册资金12.5万元;2.上诉费由聂安承担。巡路天下公司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聂安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聂安已经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聂安与巡路天下公司之间不存在出资纠纷。《公司章程》规定,巡路天下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万元,聂安的出资金额是12.5万元,出资方式是现金出资。根据《验资报告书》可知,巡路天下公司实收资本50万元,聂安实际缴纳了12.5万元巡路天下公司已经真实足额收到了全体股东的出资。2.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股东间的债券债务关系应当另案解决是正确的。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聂安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巡路天下公司的《公司章程》、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股东应按照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及时、全面地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中,巡路天下公司主张聂安并未履行出资义务,应补缴出资12.5万元。对此,首先,《公司章程》显示巡路天下公司的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聂安于2013年12月23日以货币形式出资12.5万元并已实际缴付;第二,《验资报告书》显示巡路天下公司已收到聂安实际缴纳出资额人民币12.5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2.5万元,于2013年12月23日缴存至巡路天下公司(筹)在北京农商银行上地支行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内;第三,巡路天下公司亦认可聂安认购的12.5万元出资额已经进入公司账户,成为公司资产,只是该款项系其他股东均摊;第四,巡路天下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聂安有抽回出资等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行为,故巡路天下公司主张聂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诉争12.5万元是否系巡路天下公司其他股东垫付,属于聂安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股东出资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巡路天下公司关于聂安应补缴12.5万元出资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北京巡路天下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北京巡路天下汽车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代理审判员 江 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茜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