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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胡汉香与许世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63-3号申请执行人:胡汉香。被执行人:许世雄。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鄂汉阳执字第00472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戴宗凡在银行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许世雄在邮政银行存款人民币1051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胤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