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菏开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开民初字第810号原告王某某,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贾茹茹,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红梅审 判 员  王平文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