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秀珍与郭金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秀珍,郭金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民申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秀珍,女,1948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雪亮,男,1973年10月27日生,汉族,系李秀珍之子。委托代理人:赵雪梅,女,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系李秀珍之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金平,女,1970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侯有德,男,1940年1月8日生,汉族,退休职工,系郭金平的公公。再审申请人李秀珍因与被申请人郭金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秀珍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沁水县税务局保存的1999年8月17日的《农业税基础数字调查表》能够证明,李秀珍联产承包时承包土地4.25亩,1999年8月份调查后仍为4.25亩,即李秀珍所承包土地在第二轮承包时没有变化。2.沁水县农经局保存的1999年1月1日的《郑庄村发放集体土地承包使用证登记表》能够证明,郑庄村坪上十四亩地和东平圪坨都有李秀珍承包的耕地。(二)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判认定“1999年,郑庄村二轮土地承包,郑庄村村委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结合郑庄村实际,确定人均1亩地,对本村土地进行部分调整,村委从李秀珍1982年分得的土地中调出部分转为机动地”不是事实。李秀珍原审中提供的原村委主任李某某的书面证言及原村委副主任常某某当庭作证,均证实郑庄村在二轮承包时从未召开过确定人均1亩地及对本村土地进行部分调整的会议,郑庄村村委于2013年3月29日出具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原判认定郑庄村村委调整土地证据不足。2.原判认定“2000年村委将从李秀珍处收回的土地发包给郭金平耕种”不是事实。诉争土地李秀珍只是同意由郭金平代为耕种,且郭金平至今也未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证,原判将承包经营权确认给郭金平证据不足,也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三)二审结束以后,李秀珍得知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涉嫌不公平、不公正。沁水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李秀珍系沁水县郑庄镇郑庄村农民,家中丈夫、儿子均为非农户口。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过程中,李秀珍承包郑庄村坪上十四亩地最西边的3亩多耕地。1998年,李秀珍因丈夫生病,到沁水县城居住,将所承包耕地交由他人代为耕种。1999年,郑庄村二轮土地承包,郑庄村村委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结合郑庄村实际,确定人均1亩地,对本村土地进行部分调整,因李秀珍家中只有1人为农业户口,村委从李秀珍1982年分得的土地中调出部分转为机动地,给李秀珍留了1.25亩(因李秀珍不在家,未办理土地证)。后李秀珍将该1.25亩耕地继续交由他人代为耕种。郭金平除1.7亩桑苗地外,无其他耕地可供耕种,经向郑庄村村委申请,2000年村委将从李秀珍处收回的土地发包给郭金平耕种,并由时任村委会计白某某进行丈量分地(李秀珍在场,但其陈述分地仅是允许郭金平代为耕种土地)。后郭金平一直耕种上述土地。2007年,中石油建设占用争议土地中的0.797亩耕地,郭金平因此于2008-2012年间先后获得相应补偿款。2009年,李秀珍曾因争议土地到相关部门申诉。一审认为,郑庄村村委在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对集体所有土地予以部分调整,符合当时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和该村的实际情况,不违背中办(1997)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李秀珍辩称的郑庄村村委在土地调整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并不能否认村委发包土地这一行为的有效性。2000年,该村委将争议土地发包给郭金平,自此,郑庄村村委与郭金平之间就争议土地已经形成新的承包关系,李秀珍与郑庄村村委就争议土地的承包关系已终止。其次,李秀珍在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及随后长达7年时间均未明确表示自己有继续承包上述土地的意愿,直到2007年土地被占用之后才提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李秀珍对现有的承包耕地并未亲自耕作,而是交由他人代耕;相反郭金平除1.7亩桑苗地外,将争议土地作为唯一的耕地多年来持续耕作,充分发挥了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生存保障的作用。综上,郭金平享有本案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有权获得中石油占用上述土地的相关补偿款。李秀珍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土地系经村委由郭金平代为耕种的事实,且在2000年郑庄村村委组织人员丈量土地将争议土地分给郭金平耕种时李秀珍亦在场,根据农村日常生活习惯,若为李秀珍所述的交由郭金平代为耕种,仅需双方自行协商即可,由村委出面作为第三方丈量见证双方协商代耕事宜不符合农村日常做法。故对李秀珍要求郭金平返还诉争土地并退还中石油占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沁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沁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李秀珍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后,李秀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晋市法民终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查明,李秀珍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了两份新证据:1、1999年8月17日的《农业税基础数字调查表》一份,该调查表载明:纳税人李秀珍联产承包4.25亩,调查后4.25亩。该复制件盖有沁水县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的公章,复制日期为2013年12月11日。2、1999年元月1日的《郑庄村发放集体土地承包使用证登记表》,该登记表载明:张兴跃在坪上十四亩地有耕地1.55亩,该地“四至”一栏西为“秀珍界”;霍荣义在东平圪坨有耕地0.8亩,该地“四至”一栏西为“秀珍界”。该复制件盖有沁水县农经局的公章,复制日期为2014年3月17日。郭金平对前述两份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农业税基础数字调查表》的真实性有异议;《郑庄村发放集体土地承包使用证登记表》中没有写明李秀珍具体承包了多少地。本院认为,《农业税基础数字调查表》盖有税务机关的公章,其真实性应予确认。《郑庄村发放集体土地承包使用证登记表》可以证明1999年在郑庄村坪上十四亩地及东平圪坨均有李秀珍的耕地。另查明,郑庄村村委于2009年9月29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兹有我村村民李秀珍,自82年土地下户时一直种坪上十四亩地边三亩地,直至99年二轮承包时由本村村民郭金平种了其中2亩。郑庄村村委于2013年3月29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1999年土地承包的政策大稳定小调整,郑庄村当时人均1亩地左右,经两委和支部大会研究决定,每人承包0.9-1亩土地,对82年承包时多出的土地进行了小范围的调整,所以从李秀珍82年包的三亩地中调出二亩为机动地,随后承包给郭金平(二口人),情况属实。白某某在一审庭审中出庭作证的主要内容为: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后,大约2000年左右,郑庄村支部书记赵某某叫其去给李秀珍和郭金平分地,将原来属于李秀珍地的西面2亩分给郭金平,东面1亩分给李秀珍。郑庄村二轮承包是在1999年,当时应该有相关会议记录,但不知道能不能找到。1998年二轮承包的时候郑庄村没有搞成,推迟到1999年,后来小范围调整,对没有地的从地多的人那里划拨过去。其当时量地李秀珍在场,双方对调地都同意。赵某某在一审庭审中出庭作证的主要内容为:1999年大概是下半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里开了支部扩大会,当时还没有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主任、副主任及各队队长列席,上级文件精神是“大稳定、小调整”,郑庄村根据本村共600多口人不到700亩地的实际情况,对土地进行了小调整,要求地多的给没地的调上点,当时调整土地的户口多了,大部分都办了土地证,包括李秀珍在内的五六户因为不在家,没有办土地证。当时开完会,其和主任李某某、会计白某某三个人一起调的地,在村里的人都叫过来签过字,不在村里的就直接把地调出来了,李秀珍因为当时家里只有一个农业人口,就只给留了1.25亩。会议记录因为2003年村委搬家丢失了。当时李秀珍没有找过村里,李秀珍是从2007年才开始找村里要地的,郭金平是从2000年就找村里要地的。二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对赵某某做了询问笔录,赵某某的主要陈述有:村委出具的两份证明都是真实的。1999年二轮承包时,李秀珍的三亩承包地放下了,因为她不在家,也没给她确定承包经营权。1999年冬或是2000年春,郭金平向村委要求承包土地,因为还要交各项农业税,所以当时人们承包耕地的积极性不高。当时由李秀珍、郭金平、郭金平的婆婆和村委一起将土地丈量,用皮尺量的是3.25亩,其中2亩给了郭金平,1.25亩给了李秀珍。对村委2009年9月29日证明中“99年二轮承包时由本村村民郭金平种了其中2亩”是代种还是承包,其陈述:当时说的是2亩地给了郭金平,郭金平是通过村委取得了这2亩地的承包经营权,不是通过李秀珍取得的。再查明,赵某某在二审期间向法院提供了日期为2013年10月22日的《郑庄村关于高沁高速征占耕地补偿费分配的实施方案》一份和《郑庄村高速路征地面积核定花名表》一份,经二审质证,李秀珍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中,《郑庄村关于高沁高速征占耕地补偿费分配的实施方案》载明,鉴于该村实际情况,经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未确权到户的土地面积按照二轮承包后的税费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定;1亩地可以领到补偿费30371元。从《郑庄村高速路征地面积核定花名表》能够看出,包括李秀珍坪上1.25亩耕地在内的多户耕地均是按税费进行面积核定的;给郭金平按税费核定的耕地面积是1.1亩。再审审查中双方均认可,诉争2亩耕地现已被高沁高速征用,郭金平获得了其中1.1亩耕地的补偿款。对为何核定1.1亩,郭金平在二审庭审中陈述:村委称郭金平有1.5亩没有交税,所以仅公示了1.1亩。李秀珍认可诉争土地从1998年10月起让李书勤种了一年。还查明,本案二审判决生效后,李秀珍以郑庄村村委为被告向沁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郑庄村村委2000年发包给郭金平耕地的合同无效。沁水县人民法院以本案生效判决已确认发包合同有效,李秀珍就生效判决已经确认的事实再行提起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2014)沁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了李秀珍的起诉。后李秀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572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一)关于李秀珍所提交的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驳回李秀珍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是本案诉争土地经郑庄村村委发包已由郭金平取得承包经营权。李秀珍提交的《农业税基础数字调查表》和《郑庄村发放集体土地承包使用证登记表》虽能证明李秀珍在郑庄村坪上十四亩地与东平圪坨均有耕地,且截至1999年8月17日,在税务机关调查表中登记李秀珍承包耕地是4.25亩,但郭金平耕种诉争土地的时间即便按李秀珍在一审民事起诉状中主张的“1999年10月”,也是在税务机关调查之后。本案郑庄村村委在二轮承包之后调整土地的行为不违背中办(1997)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规定“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的精神,李秀珍所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否定郑庄村村委调整土地行为的效力,该项主张不能成立。(二)关于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1、李秀珍主张其提供的原村委主任李某某的证明及原村委副主任常某某当庭作证,均证实郑庄村在二轮承包时从未召开过确定人均1亩地及对本村土地进行部分调整的会议,郑庄村村委于2013年3月29日出具的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原判认定郑庄村村委调整土地证据不足。经查,郑庄村原支部书记赵某某及原村委会计白某某一审时均出庭作证,证明郑庄村二轮承包时有相关会议记录,其中赵某某陈述会议记录2003年村委搬家丢失了。本院认为,因李某某未出庭作证,常某某一审出庭证言与赵某某、白某某一审出庭证言相矛盾,故本案李秀珍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否定郑庄村村委该证明的真实性。此外,二审判决载明,其确认本案争议土地系经郑庄村村委发包并由郭金平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事实,是对2009年9月29日郑庄村村委证明、2013年3月29日郑庄村村委证明、赵某某一审出庭证言、白某某一审出庭证言、二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对赵某某所做的询问笔录、郭金平2001年及2002年交纳农业税收据等证据综合认定的结果,因此,李秀珍关于原判认定郑庄村村委调整土地证据不足的主张不能成立。2、李秀珍主张,诉争土地李秀珍只是同意由郭金平代为耕种,郭金平至今也未取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证,原判将承包经营权确认给郭金平证据不足。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诉争土地调整时由原村委会计白克慧进行了丈量,而在郭金平耕种之前,李秀珍曾交由李书勤代为耕种,双方只是自行协商,并未经过村委认可,故李秀珍主张诉争土地系由郭金平代为耕种既与农村代耕自行协商的习惯做法不符,也与其本人之前的做法不一致。同时,白某某的出庭证言也证明量地时李秀珍在场,对调整土地李秀珍是同意的。因此,应当确认本案土地调整并不违背李秀珍的意愿。其次,从赵某某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供的《郑庄村关于高沁高速征占耕地补偿费分配的实施方案》和《郑庄村高速路征地面积核定花名表》两份证据能够看出,包括李秀珍坪上1.25亩耕地在内的郑庄村多户村民的土地均未办理承包经营权证,但郑庄村村委对这些未确权到户的土地仍以税费面积为依据确定了承包户的权利,故李秀珍以郭金平未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为由否认郭金平的承包权利不符合郑庄村的实际情况。因此,考虑到农村工作的实际情况,原判认定郑庄村村委在土地调整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不能否认村委发包土地的有效性,并将诉争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给郭金平并无不当。综上,李秀珍关于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主张不能成立。(三)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存在违法。李秀珍主张在二审结束后得知一审法院审判人员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但在再审审查期间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李秀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秀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康晓宁审判员 贾晋平审判员 范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