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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指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许桂珍、孙丹、张雪艳申请执行张山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桂珍,孙丹,张雪艳,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指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许桂珍,女,193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望奎县先锋镇厢白五村关家窝棚屯***号。申请执行人孙丹,女,+199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雪艳,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山,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羁押在黑龙江省望奎看守所。许桂珍、孙丹、张雪艳申请执行张山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案。因被执行人张山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望奎县,为了便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绥中法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由望奎县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望奎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案件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雄伟审 判 员  徐文才代理审判员  宁永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英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