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香军与李红兰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304号原告周某某,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以愿意与被告李某某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卢胜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圆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