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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民一终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赵联民与邵玉华、杨继坤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联民,邵玉华,杨继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一终字第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联民,男,1957年10月12日生,汉族,市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华,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杨继坤,男,1954年12月24日生,汉族,职工。上诉人赵联民因与被上诉人邵玉华、杨继坤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联民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联民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联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联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