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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郭玉宝与任路明追偿权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45-1号本院2014年10月14日对原告郭玉宝与被告任路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第3页第11-12行“案件受理费66元,因原告任路明减少诉讼请求,相应减少为50,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路明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6元,因原告郭玉宝减少诉讼请求,相应减少为50,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路明负担。”审判员  唐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