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郭玉宝与任路明追偿权纠纷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45-1号本院2014年10月14日对原告郭玉宝与被告任路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第3页第11-12行“案件受理费66元,因原告任路明减少诉讼请求,相应减少为50,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路明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6元,因原告郭玉宝减少诉讼请求,相应减少为50,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路明负担。”审判员 唐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