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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湖州领先丝带有限公司与上海九焕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937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937号原告湖州领先丝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忠。委托代理人蔡泽楷。被告上海九焕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原告湖州领先丝带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九焕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浦雪明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本院依法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泽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州领先丝带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自2010年8月起发生买卖业务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丝带、织边带、聚脂带、棉织带等货物,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原告全部货款,至今尚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81,204.63元(本文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据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81,204.63元。原告湖州领先丝带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12年12月21日至2014年8月28日,原告开具给被告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4张及相对应的送货单汇总表一组。以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丝带、织边带、聚脂带、棉织带等货物,原告向被告开具发票的事实。2、2014年4月17日,被告出具给原告的付款承诺书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确认截止2013年12月结欠原告货款45万元(对于该金额,原告表示是被告估算,并非确切的欠款金额),承诺于2014年5月起每月付款5万元,2014年起每月发生的业务在发票收到后付款等。3、原告自行制作的对帐清单一份。以证明截止2014年8月,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481,204.63元的事实。被告上海九焕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行为,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收取原告货物后,未能按约向原告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立即支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九焕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州领先丝带有限公司货款481,204.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18元,减半收取,计4,259元,财产保全费2,926元,合计7,18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浦雪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