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某某、钱某甲与钱某乙、金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8893号原告孙某某,女,193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钱某甲,男,192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委托代理人刘桂芹,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宏剑,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乙,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金某某,女,195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钱某丙,女,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同上。委托代理人钱某乙,男。原告孙某某、钱某甲诉被告钱某乙、金某某、钱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两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长  彭雄辉审判员  陆莉萍审判员  严晓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