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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一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赵娜与叶金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娜,叶金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012号原告:赵娜,女,197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翟培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金聪,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委托代理人:卢玉振,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娜与被告叶金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云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娜的委托代理人翟培敏,被告叶金聪的委托代理人卢玉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娜诉称:2013年8月13日,叶金聪向我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我向叶金聪提供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月利率二分,利息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协议签订后,我及时将借款借给了叶金聪,但叶金聪在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后即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利息。之后,我多次向叶金聪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其未予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叶金聪立即给付我借款50万元及利息2万元、承担诉讼费。庭审中,赵娜当庭提出要求解除借款协议。叶金聪辩称:1、赵娜诉讼主体不合法,出借人是耿奎太;2、叶金聪只是因经济困难才1个月未付利息,不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赵娜与叶金聪签订借款协议书,协议约定赵娜向叶金聪出借5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3年8月13日至2014年8月13日,利率为月利率二分,利息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若逾期支付当期利息超过10日则赵娜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借款等内容。协议书签订后,赵娜通过其丈夫耿奎太的账户将50万元转账交付给叶金聪。2014年8月13日,借款协议到期后,叶金聪在借款协议书上备注将借款展期至2015年8月13日。借款展期后,叶金聪支付了至2014年10月的利息,之后未再付息,赵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赵娜提交借款协议书、中国银行客户回单、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叶金聪向赵娜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该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赵娜与叶金聪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借款期限届满后,叶金聪要求将借款展期一年并备注于借款协议之上,赵娜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了叶金聪支付的展期后二个月利息,应视为双方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5年8月13日。叶金聪支付了至2014年10月的利息后未再付息,现赵娜要求解除借款协议,符合双方关于解除协议的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赵娜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付借款50万元的义务,合同解除后,叶金聪应当返还借款50万元。赵娜要求叶金聪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叶金聪与赵娜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2%,符合法律规定,叶金聪每月应支付的利息为1万元,现赵娜要求叶金聪支付拖欠2个月的利息2万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金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娜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2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叶金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部分不予保护。 微信公众号“”